《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2009年十一月十六日印發,自201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 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
3.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國家其他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衛生許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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